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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社会组织办会活动要求

2016-02-01

日期:2015年12月29日 10:49点击次数:156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发布了《关于落实社会组织办会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对社会组织反腐倡廉的有关工作进行了重申,同时,针对元旦春节期间社会组织办会等活动较为集中的情况,专门提出了要求。
《通知》明确指出,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举办各类会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控制活动经费支出。
《通知》强调了十个“不得”:社会组织不得在年会等会议活动中违规发放纪念品、礼品和其他财物;不得违反有关财务规定在年终突击花钱,滥发钱物;不得在举办会议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冠以除登记注册名称外的任何其它字样;不得利用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年会等名义变相组织“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会议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强制企业或个人参加各类评比达标表彰;不得向参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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