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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民函(2013)158号

2016-02-0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浙江省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13年9月18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范围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主要是指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不含异地商会。
    (二)科技类。主要是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主要是指从事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助医助教、环境保护等公益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主要是指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等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二、直接登记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预登记。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均应办理名称预登记。举办者须提交《浙江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申请表》,并附成立组织的可行性报告、举办者简介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做好名称预登记的审查工作,对符合直接登记类别范围和名称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及时核发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社会组织举办者可凭通知书办理银行开户和验资手续。
    (二)成立登记。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所需材料仍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交。各项材料均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部门)的审查同意。社会团体成立,仍按筹备和登记两个阶段办理。
    (三)核发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制发准予成立的许可文书和登记证书。许可文书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抄送职能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部门)。登记证书仍应使用由民政部制订的标准式样,业务主管单位一栏标注“直接登记”字样。
    社会组织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职能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部门),建立联系,接受指导,争取支持和帮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调配力量,制订方案,扎实推进。
    (二)做好服务管理。直接登记主要是简化注册登记环节的前置审批,不涉及后续服务管理过程中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职能分工做好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做好工作衔接。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涉及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行政审批行为均按直接登记的要求办理。此前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后续的服务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温州市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按照民政部和省政府《共建温州市民政综合改革试验区合作协议》及相关要求执行。对直接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1、浙江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申请表
2、浙江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备案表

  浙江省民政厅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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