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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固态光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固态光源行业协会。又称浙江省LED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Zhe Jiang SS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J SSL 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固态光源、LED(点光源)、OLED(面光源)、LASER(激光)或聚合物发光等半导体显示、照明、传感、射频、智能领域生产配套企业和积极从事相关技术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为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和维护行业利益而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             
本团体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为维护本行业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做好协调、信息的收集和传递、服务、自律等工作,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成为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团体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18号1号楼2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工作范围:
  1. 定期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和服务。
  2. 指导、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3. 组织行业会展、招商,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提升浙江省固态光源(LED)企业在国际、国内影响;
  4. 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经济组织、本行业与政府部门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5. 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产品标准及行业技术规范;推进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6. 按政府授权范围开展公信证明、产地证明、行业准入资质审查、技能资质考核、技术职称评审、产品质量认证;
  7. 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比和市场评估;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对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许可和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8. 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对行业内违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恶性竞争的行为采取通报、警告、经济制裁、除名等行业惩戒措施。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9. 代表行业内的企业,在产品质量、销售等方面的国内外法律诉讼中提供服务。
  10. 承担政府授权的一切扶植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管理服务咨询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经工商登记合法经营、生产、咨询技术服务等的固态光源(LED)企事业单位。
  2.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3.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本团体秘书处登记会员名册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 有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服务和信息的权利。
  4. 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5.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团体的各项决议。
  2.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团体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5.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交纳有关报表。
  6. 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制定会费标准;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经半数理事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一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备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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